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:
1、集体项目、自由组合项目、托举项目(含替补):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;第四至第六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;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;
2、双人项目前6名(含替补);
3、混双项目前6名;
4、单人项目前6名。
(二)亚运会:
1、集体项目、自由组合项目 (含替补):第一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,第二至三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;
2、双人项目前3名(含替补)。
二、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冠军赛、全国锦标赛:
1、集体项目、自由组合项目、托举项目(含替补):第一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,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,第三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,第四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;
2、双人项目前3名(含替补);
3、混双项目前3名;
4、单人项目前3名。
三、一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运动会、全国冠军赛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青年运动会(13至18岁体校组)、全国青少年花样游泳(U系列)锦标赛(13至18岁体校组):
1、集体项目、自由组合项目、托举项目(含替补):前8名,授予参赛的运动员;
2、双人项目前六名(含替补);
3、混双项目前六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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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单人项目前六名;
5、规定动作前十二名。
(二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:
1、单人、双人、混双、集体、自由组合、托举项目第一名;
2、规定动作前3名。
四、二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少儿花样游泳(U系列)赛、全国花样游泳(U系列)俱乐部赛(13至18岁、12岁以下):
各项目前8名,规定动作前12名;
(二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:
1、单人、双人、混双、集体、自由组合、托举项目第二至三名;
2、规定动作第四至八名。
五、三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或冠军赛:
(一)单人、双人、混双、集体、自由组合、托举项目第四至八名;
(二)规定动作第九至十二名。
注: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:
单人技术自选、单人自由自选、双人技术自选、双人自由自选、混双技术自选、混双自由自选、集体技术自选、集体自由自选、自由组合、托举项目、规定动作。
2.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(全国花样游泳U系列赛事除外)单人或双人项目须至少有8人(对)、混双项目须至少有8对、集体、自由组合或托举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,省级比赛单人或双人项目须至少有6人(对)、混双项目须至少有4对、集体、自由组合或托举项目须至少有4队上场比赛,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4. 上述条款中“替补”如在所报项目或预、决赛都未上场参赛,将不授予等级称号。
5. 上述条款中的“参赛”指报名且上场参赛。相关证明由中国游泳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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